保良局百周年李兆忠紀念中學
家長教師會
會章
1. 會名
保良局百周年李兆忠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屯門大興邨保良局百周年李兆忠紀念中學。
3.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3.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3.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4. 會員
4.1.1 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
4.1.2 本校現任校長及副校長均為當然會員。
4.1.3 本校現任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4.1.4 本校前任校長及教師可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4.2 各會員(贊助會員除外)有權選舉及被選舉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4.3 各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依從會議的決定。
4.4 家長會員需繳付年費,以學生為單位,須於學生入學註冊時繳交。贊助會員亦需繳交年費。教師及當然會員毋需交會費。家長會員及贊助會員的年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4.5 除4.4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損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4.6 本會通常不會退還已繳交的年費;但在特別情況下,常務委員會可按個別情況批准發還已交的年費。
5. 組織
5.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5.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5.3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5.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5.5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5.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名會員。
5.7 常務委員會由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六名教師會員及一名當然會員。
5.8 常務委員會可接受提名或邀請不少於八名家長會員參選下一屆常務委員,各會員可透過家長教師會網頁或家長信回條選出不多於八名的候選委員,最高票數的八位候選會員成為下屆家長委員。其餘的候選會員將成為候補家長委員,並按其獲得的票數編排候補次序,較高票數為先,以填補年中出現的家長委員空缺。
5.9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暨就職禮 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上確認。
5.10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選舉完成後,盡快舉行聯合首次會議,及選出以下的專責委員,並最遲於周年會員大會暨就職禮時公佈。
5.10.1 主席(在家長委員中選出)
5.10.2 副主席二人(家長委員及當然/教師委員各一人)
5.10.3 秘書二人(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
5.10.4 司庫二人(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
5.10.5 康樂四人(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二人)
5.10.6 公關四人(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二人)
各專責委員的委任及工作安排,將按照本會章附件分配。
5.11 各屆委員的任期均為二年。唯各委員於任期未滿,而子女已畢業,可繼續履行職務,至任期屆滿;如欲退職亦可,本會另行以後補委員填上。
5.12 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會章5.8節的後補家長委員中按次序委任後補家長委員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家長委員空缺。假若在年中出現家長委員空缺時,沒有後補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增選家長委員,填補空缺。
5.13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5.14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5.15 在常務委員會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5.16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6. 財政
6.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6.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6.3 常務委員會有酌情權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6.4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1)司庫(教師委員)或副主席(當然或教師委員)及(2)主席或司庫(家長委員)簽署,方屬有效。
6.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7. 核數
各會員於投票選舉常務委員時,一併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惟該名義務核數師不得為應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8.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8.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參與投票的會員通過,法定參與投票人數為五十人。
8.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損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附件:
常務委員會各職員之職務如下:
主席 由家長委員出任
(i)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ii) 負責並監督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各項會議決議之執行情 況;
(iii) 負責簽署支票及各項文件;
(iv) 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之活動;及
(v)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副主席 由家長委員及當然/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i) 協助主席主持會議及跟進有關之決議事項;
(ii) 主席開會未能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為主持會議;及
(iii) 根據會章6.4節簽署支票。
秘書-------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i) 負責一般文書工作、會議紀錄及文件檔案;
(ii) 負責家長教師會之日常運作事宜;及
(iii) 聯絡及促進各委員間之合作,確使會務順利推行。
司庫-------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i)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周年大會上呈報財政報告;
(ii) 根據會章6.4節簽署支票。
康樂------ 由兩名家長委員及兩名教師委員出任
負責籌劃及推行康樂活動。
公關------ 由兩名家長委員及兩名/教師委員出任
(i) 負責宣傳本會之活動;及
(ii) 出版本會刊物,使會員及社會人仕了解本會會務。